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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于2011年5月應聘到某度假村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的工作崗位是超市收銀員,工資為基本工資+效益工資。3個月后,由于王某不勝任收銀員工作,度假村將其調到客房部作前臺接待。因為沒有作前臺接待的經驗,又加之“十一黃金周”到來,客流量驟增,王某工作中頻頻失誤,幾次遭到游客投訴。2011年11月初,度假村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按王某在度假村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1560
李先生在深圳市中區某企業工作了4年,因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離開深圳,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轉移相關社會保險檔案。但李先生辦理手續時發現,企業欠繳自己半年多的相關社會保險。單位辯稱,其中半年是試用期,企業不能為其繳納相關社會保險。經過咨詢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舉明顯違反了《勞動法》。 李先生稱,4年前他通過一家中介機構介紹,來到中區一家食品廠工作。當時,李先生與單位協商,試用期半年,合格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律師: 6:*判決生效后感到冤枉,可以申訴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級人民***審的判決,裁定,有權書面或口頭向上一級人民*上訴。 *判決生效后,如果確實感到冤枉,還可以申訴。根據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判決,可以向人民*或人民檢查院提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
案例: 鄭生和賣房人姚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簽訂居間服務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6萬元。但該中介謊報房屋實際建成年代,因實際房齡較老,導致鄭生的貸款年限不如當初預計的長,月供數額得提高。較終鄭姚兩人協商后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賠償姚生部分損失。鄭生問是否不應支付6萬元中介費。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中介與鄭生簽訂居間服務合同,雙方形成居間合同法律關系,中介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重要事項向鄭生如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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