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法律依據: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四十九條一、如何有效地避免定金合同糾紛 1、定金在簽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證明合同,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定金是在合同簽定后才收取的。但時下的購房定金,卻是在正式的商品買賣合同簽訂之前繳交的,反而成了合同簽訂和成立的前提條件。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
、當事人申請鑒定,除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
4、通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房地產糾紛案件此種情況訴訟時效為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時效為三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復議之日起計算。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當事人應當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合同。根據《*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
法律依據: 《*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五條【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法律依據: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四十九條關于定金問題。所謂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其目的在于證明合同成立和擔保合同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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