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當事人未通知對方解除而是直接起訴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何時解除?
法律依據*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1]? (現《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已失效,已經開始適用《*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指導意見
一、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合理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1、依法維護合同效力。合同具備履行條件,一般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因疫情導致合同延期履行,除延期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外,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延期履行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2、正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解決糾紛。在疫情發生前訂立的
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為積極有序推進房屋建筑與**基礎設施工程復工,進一步穩定建筑市場秩序,及時化解工程結算糾紛,維護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現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的房屋建筑與**基礎設施工程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各設區市結合本地具體情況貫徹實施。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適用合同不可抗力相關條款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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