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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方成分 1、所有生產時加入的成份均需申報,包括隨原料帶入的防腐劑、穩定劑等添加劑; 2、給出配方中全部組份的名稱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遞減的順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應使用INCI名稱,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著色劑應按化妝品衛生標準規定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號; 5、配方中的成份應給出百分含量,不得僅給出含量范圍; 6、配方成份中來源于植物、動物、微生物、礦物等原料的,應給出學名(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如何劃分各級部門職責 《辦法》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保健食品注冊管理,以及**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備案管理,并指導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相關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備案管理,并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開展保健食品注冊現場核查等工作。 市
2016年7月12日,歐盟**發布(EU)2016/1121號法規,修訂化妝品法規(EC)No 1223/2009的附件V,新增允許月桂酰精氨酸乙酯鹽酸鹽作為防腐劑用于漱口水,使用濃度為0.15% w/w以下,但10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除外。同時修訂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的附件IV,明確炭黑(納米)也可作為著色劑用于化妝品,較大使用濃度為10% w/w,但會導致較終消費者
**條 為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保證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制定本規定。 *二條 化妝品行政許可是指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化妝品**進口等的審批工作。 *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 *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管理工作。 *五條 國產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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